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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新冠肺炎疫情下延期开工,企业如何合规操作?
文 |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刘代玲 姚昱欣
预计阅读时间 | 12分钟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在全国范围内传播,各地防疫工作仍在进行。为了延缓春节后的大规模人员流动和接触,尽可能降低病毒的传播风险,2020年0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多个地方人民政府也陆续发布关于企事业单位延期复工的通知。以上通知均对于企业的生产用工产生一定的影响,稼轩律师拟解析上述通知的法律意义,为企业在调整生产计划和人事安排方面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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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及其相关问题解析1、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执行国务院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按照原假期规定复工?答:不可以。本次延长春节假期是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无特殊情形(一般是指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用人单位应参照执行。 2、单位能否通知职工提前返岗?答:因疫情防控需要的,可以通知职工提前返岗。《通知》明确要求休假,因此,一般来说单位不能通知职工提前返岗,应当按要求休假3天。但是“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单位有权通知职工提前返岗,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只不过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3、延长的3天到底属于节假日还是休息日?答:延长的3天都属于休息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11日,包括春节放假3天。延长的3天并不包括在内,并不属于此处的法定节假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因此,休息日为周六和周日,每周休息两天。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中,2月2日本就属于周日,自然属于休息日。 4、单位如何保障因疫情防控不能在延长的三天中休假的职工?答:单位通过给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来保障。《通知》要求延长3天休假,没有作除外规定,且同时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落实。延长三天休假这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也是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单位应当通过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来保障。 5、劳动者在休假3天中工作的加班工资标准?答:延长3天期间工作的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2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因延长的3天都属于休息日,而非法定节假日。因此,在这3天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6、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延长3天期间工作是否支付加班费?答:这3天属于延长工作时间而非节假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0条规定,第67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7、公务员在延长的休假3天中工作的加班工资标准?答:公务员在此3天中工作的,单位应当给予补休,不能补休的给予补助。《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休假3天中工作的加班工资标准? 答: 在延长3天期间工作的,参照公务员法编制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加班工资标准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支付,或安排补休。不参照公务员法编制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加班工资没有全国统一标准,实际中是根据各单位的情况,采取或是依照相关规定(如参照《公务员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发放加班费,或者安排补休等其他措施。 9、延长3天是否会改变2020年月计薪天数?答:月计薪天数不受影响,仍然为21.75天由于延长的3天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因此,不会改变月计薪天数21.75天的标准,仍然应当按照21.75天来计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标准。 10、 婚丧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婚丧假是否顺延?答: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单位也没有规定的就应当顺延。《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为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纪念日,并未包括婚、丧假。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要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如果规章制度规定的,应该不冲突,就应当顺延。 11、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探亲假是否顺延?答: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再顺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第三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12、事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事假是否顺延?答:事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事假应当顺延。如果用人单位对职工事假不扣减工资待遇的,也可以要求职工不得顺延。 13、年休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年休假是否顺延?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年休假应当顺延。 14、医疗期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医疗期是否顺延?答:医疗期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医疗期应当顺延。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一条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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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及相关问题解析1、西安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1日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上班的通知》,西安市范围内各企业是否可以在2月10日之前复工?
答:西安市人民政府今日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上班的通知》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即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西安市人民政府采取的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针对本次疫情,西安范围内企业不得在2月10日之前复工,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除外。
确需在此期间复工的,我们建议与当地政府或防控指挥部沟通确认,并按要求做好防控措施。
2、西安市范围内企业(非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拒绝执行《关于延迟西安市企业复工的通知》规定,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答:(1)如果不执行企业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企业不执行该规定,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3)如果企业不执行该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还会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而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3、员工迟延复工期间的工资怎么支付?答:该通知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从发文的内容来看,主要侧重于为防控疫情的而采取的紧急措施,而非限制劳动用工也非假期延长。企业可以采取停工措施,或者安排员工采取“到岗上班”以外的方式(网络办公)进行正常工作,待遇则参照正常出勤标准支付。
4、企业可否在该通知的延迟复工期间统一安排员工在此期间休法定年休假?答:可以在此期间进行安排。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根据上述规定,职工休年休假是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来统筹安排的,单位具有年休假安排的自主权。因此,如果企业由于疫情防控的原因不能正常生产,而统一安排员工在此期间休年假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企业可否在该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在家工作?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答:对于适合在家工作的岗位,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在家期间上班的,用人单位无需另行支付加班工资。这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员工在2月3日正常上班的性质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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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两项通知有何区别?答:(1)《关于延迟企业复工上班的通知》系地方政府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而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适用的对象是非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而国务院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是针对全国所有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2)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及政府部门在2月3日正常复工的,员工在此期间上班是没有补休的,也不算作加班。但是如果员工在在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上班的,用人单位则需要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则需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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